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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天商初字第303号

裁判日期: 2010-04-0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蒋万俊与叶万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万俊,叶万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天商初字第303号原告:蒋万俊,男,1965年6月3日出生,教师,住天台雷峰中学宿舍。被告:叶万波,成年,农民,茶坑村。本院在审理原告蒋万俊与被告叶万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蒋万俊于2010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万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蒋万俊负担。审 判 员 周和平二〇一〇年四月一日代书记员 卢佳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