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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上刑初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0-04-01

公开日期: 2014-04-17

案件名称

洪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杭上刑初字第93号公诉机关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洪某。2009年7月14日因涉嫌犯赌博罪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被依法逮捕,同年9月28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0年4月2日被本院依法逮捕。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杭上检刑诉(2010)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洪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0年3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岚、代理检察员何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洪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上半年起,被告人洪某为网络赌博网站“蓝盾”、“太阳城”担任代理,并与其上家约定按照一定比例抽头。被告人洪某向参赌人员王某、张某甲、李某、陈某甲等人发放网络赌博帐号、密码,供参赌人员进行赌博违法活动。被告人洪某发放赌资共计57万元,从中获利1万元。公诉机关认为上述事实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辨认笔录、户籍证明、归案经过、对犯罪嫌疑人从重判决建议书、电子光盘等证据证实,对被告人洪某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洪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审理查明,2009年上半年起,被告人洪某为网络赌博网站“蓝盾”、“太阳城”担任代理,并与其上家约定按照一定比例抽头。被告人洪某向参赌人员王某、张某甲、李某、陈某甲等人发放网络赌博帐号、密码,供参赌人员进行赌博违法活动。具体分述如下:被告人洪某发放给参赌人员王某“蓝盾”赌博网站帐号三个,涉及赌资分别为人民币5万元、1万元、2万元;发放给参赌人员张某甲“太阳城”、“蓝盾”赌博网站帐号七个,涉及赌资分别人民币1万元、1万元、5万元、1万元、1万元、1万元、1万元;发放给参赌人员李某“太阳城”赌博网站帐号四个,涉及赌资分别为人民币3万元、3万元、1万元、1万元;发放给参赌人员陈某甲“太阳城”赌博网站帐号两个,涉及赌资分别为人民币10万元、20万元。被告人洪某从中获利人民币1万余元。上述事实经庭审质证有下列证据证明:(1)证人王某证言,证明2009年6月,被告人洪某分两次在电话里告诉其“蓝盾”赌博网站的三个账号和密码,筹码分别是5万元和2万元、1万元,其在新开元大酒店17楼客房内的电脑连接互联网上网以玩“百家乐”的形式进行赌博。(2)证人张某甲证言,证明其陆续从被告人洪某处共拿了7个赌博账号进行网络赌博的情况。(3)证人李某证言,证明2009年6月20日,其一共向洪某要了两个“太阳城”菲律宾赌博网站的账号、密码,后其利用互联网以玩“百家乐”的形式进行赌博。之后其又向洪某要了两个各1万元赌资的帐户。(4)证人陈某甲证言,证明2009年6月,其向洪某要了两个“太阳城”网站的账号在新开元大酒店房间内进行网络赌博,两个账号的赌资分别为人民币10万元和20万元。(5)证人祝某证言,证明2007年至2009年5月期间,其帮洪某开车,洪某经常发短信让其帮忙去取钱。(6)证人华某证言,证明其听说被告人洪某主要从事网络赌博。(7)证人陈某乙证言,证明被告人洪某以前主要从事网络赌博。(8)证人张某乙证言,证明被告人洪某在西湖区看守所羁押期间表现不佳。(9)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张某甲对被告人洪某的辨认情况。(10)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明被告人洪某向西湖区巡特警大队交纳保证金1万元的事实。(11)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洪某的身份情况。(12)归案经过,证明被告人洪某的归案情况。(13)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重判决建议表,证明洪某在监所表现不佳。(14)电子光盘,证明被告人洪某与参赌人员之间的手机通话记录。(15)被告人洪某的当庭供述,与上述证据能够相互印证。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洪某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洪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4月2日起至2010年8月16日止。原羁押日期已扣除。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小丹人民陪审员  盛黎斯人民陪审员  徐新樵二〇一〇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胡丛林附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