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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越商初字第557号

裁判日期: 2010-04-01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绍兴金地进出口有限公司与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金地进出口有限公司,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越商初字第557号原告绍兴金地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中兴北路泓城大厦1268室。法定代表人陈壮,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光明,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52号海滨大厦6层。法定代表人王宪榕,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金地进出口有限公司诉被告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金地进出口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3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宏华二〇一〇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顾瑶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