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福民门初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0-04-0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王守全与烟台市福山区门楼镇仉村林村民委员会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守全,烟台市福山区门楼镇仉村林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福民门初字第71号原告:王守全,男,汉族,住烟台市福山区。委托代理人:孙学强,男,汉族,住烟台市福山区。被告:烟台市福山区门楼镇仉村林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林健,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守全诉被告烟台市福山区门楼镇仉村林村民委员会不动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守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赵志强陪审员 杨 庆审判员 吴小鹏二〇一〇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刘宗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