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天商初字第305号
裁判日期: 2010-04-0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夏祥旺与高军伟、裘苏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祥旺,高军伟,裘苏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天商初字第305号原告:夏祥旺,1977年2月15日出生,农民,住天台县赤城街道双联村双塘组81号。被告:高军伟,成年,干部,住天台县赤城街道义里巷18号。被告:裘苏江,,成年,汉族,干部,住天台县赤城街道柏树巷2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夏祥旺与被告高军伟、裘苏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祥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张德宇二〇一〇年四月一日代书记员 赵明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