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锦江民初字第1248号

裁判日期: 2010-04-01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绿野公司诉王钰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绿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王钰涵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锦江民初字第1248号原告四川绿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绿野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静居寺路20号科源大厦5楼。法定代表人阚能才,绿野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蔡钦顺,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钰涵,男,汉族,1982年12月19日出生。住成都市锦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绿野公司诉被告王钰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绿野公司于2010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绿野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绿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四川绿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肖 彬二〇一〇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傅继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