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慈催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0-04-01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宁波市北仑三鑫电器厂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宁波市北仑三鑫电器厂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九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甬慈催字第25号申请��宁波市北仑三鑫电器厂(普通合伙),地址北仑区大碶街道关圣桥场前路**号。法定代表人:方厚忠职务:总经理申请人宁波市北仑三鑫电器厂(普通合伙)申请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0年01月2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宁波市北仑三鑫电器厂(普通合伙)遗失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汇票号码CA/0102580577,出票日期是2009年05月07日,出票金额是20000元,出票人慈溪市宏发电器有限公司,帐号39×××17,收款人黄山鑫宁精密弹簧有限公司,帐号20×××31,付款行农行慈溪横河支行,行号39513,背书人黄山鑫宁精密弹簧有限公司,持票人为申请人]无效。二、本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宁波市北仑三鑫电器厂(普通合伙)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徐利丹审判员 宋国梁审判员 张南芾二〇一〇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王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