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越商初字第733号
裁判日期: 2010-04-0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许某某与方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某,方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越商初字第733号原告许某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徐某某、楼某某。被告方某。原告许某某为与被告方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8年1月29日,被告方某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0万元,借期至2008年3月29日,约定月息为2%,逾期加倍计息偿还。但届期后,被告只偿还200万元,尚有300万元未能清偿,故诉至法院,请求解决。本院认为,被告方某已于2009年8月18日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本院判刑,本案所涉借款业已认定为方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行为所涉款项的一部分,因此原告作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行为的受害人,其损失应当通过刑事追赃途径予以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许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锡芳审 判 员 金克祥人民陪审员 陈美珍二〇一〇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王银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