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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金义商初字第801号

裁判日期: 2010-04-01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冯涛与王淦、周小玲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涛,王淦,周小玲,王木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商初字第801号原告冯涛,男,1976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稠城街道篁园7幢3号。被告王淦,男,1973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稠城街道大王村。被告周小玲,女,1975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稠城街道大王村。被告王木星,稠城街道大王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涛诉被告王淦、周小玲、王木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涛于2010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涛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原告冯涛负担。审判员  金林响二〇一〇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楼凤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