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碑民催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0-04-01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陕西拓达商贸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陕西拓达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碑民催字第4号申请人:陕西拓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长乐坊八仙庵社区1号楼36号。法定代表人:周玉梅,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邓彬,男,陕西拓达商贸有限公司职员。申请人陕西拓达商贸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0年1月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告期间届满且承兑日已到,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号码为票号GA/01/03472763,出票日期为2009年9月25日,汇票到期日为2010年3月24日,票面金额为50万元,出票行是中信银行西安分行会清部,收款人是宁波杉杉服装有限公司,申请人即出票人(持票人)陕西拓达商贸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之日起,申请人陕西拓达商贸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张 萍审 判 员 杨 波代审判员 惠海光二〇一〇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周 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