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建民初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0-04-01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李甲与六××市光彩××车××务××货××司、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甲,六××市光彩××车××务××货××司,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建民初字第99号原告李甲。委托代理人叶某某。被告六××市光彩××车××务××货××司,安徽省××路××号。法定代表人陈某。被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市城关××号。诉讼代表人王某。委托代理人李乙、孙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甲与被告六××市光彩××车××务××货××司、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甲于2010年4月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六××市光彩××车××务××货××司、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公司的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李甲在本案宣判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甲撤回对被告六××市光彩××车××务××货××司、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8元,减半收取294元,由原告李甲负担。审 判 长 蔡 红人民陪审员 王素珍人民陪审员 陈先军二〇一〇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刘 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