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萧商初字第905-1号
裁判日期: 2010-04-01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杭州××向节××司与杭州××羽绒制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向节××司,杭州××羽绒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萧商初字第905-1号原告杭州××向节××司,济技术开发区××配套园区。法定代表人陈某某。委托代理人姚某。被告杭州××羽绒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萧山区新塘街道××村(东京钱)。法定代表人钱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向节××司与被告杭州××羽绒制品有限公司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的财产在525万元限额内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杭州××羽绒制品有限公司限额在525万元内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杜智慧人民陪审员 谢 玮人民陪审员 姚其元二〇一〇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章筱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