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鲁0784执2226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0-04-01

公开日期: 2020-06-09

案件名称

刘敬一、李霞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安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刘敬一;李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784执2226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刘敬一,男,1975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居住地:安丘市。 被执行人:李霞,女,1966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丘市。 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26日作出(2019)鲁07民初3733号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霞偿还借款本金230600元及迟延履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案件受理费2297元、财产保全费1870元。本院于2019年10月30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4月1日以正与被执行人协商解决本案件为由,申请撤回本院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鲁0784执222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别怀明 审判员  刘陆洲 审判员  于德江 二〇一〇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马汝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