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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碑民监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0-04-01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原审原告陕西虹桥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与原审被告涂昌洛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陕西虹桥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涂昌洛,陕西华圣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碑民监字第6号原审原告:陕西虹桥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本市含光路北段15号。法定代表人:李涛,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涂昌洛,女,1974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陕西华圣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会计。原审第三人:陕西华圣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含光北路156号。法定代表人:张维,该公司董事长。原审原告陕西虹桥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与原审被告涂昌洛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9月1日作出(2009)碑民一初字第84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院 长 贾喜恩二〇一〇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张 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