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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鄞望商初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0-04-01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沈松定与裘金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松定,裘金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鄞望商初字第107号原告:沈松定,(身份证号码为:330227196204257196),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宁波市鄞州区高桥镇民乐村。委托代理人:张信国,宁波市宁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该所宿舍。被告:裘金米,(身份证号码为:330227195906197517),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古林镇施家村施家4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松定与被告裘金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在庭外和解为由,于2010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松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3元,减半收取计331.5元,保全费365元,合计696.5元,由原告沈松定负担。审 判 员 沈功素二〇一〇年四月一日代书记员 蒋 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