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甘1222民初205号
裁判日期: 2010-04-01
公开日期: 2020-07-23
案件名称
石某某诉韩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石某某;韩某某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文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1222民初205号 原告:石某某,甘肃武都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某某、马某,甘肃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某某,甘肃文县人。 原告石某某诉被告韩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符合各项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425元,减半收取计712元,由原告石某某承担。 审判员 张赴洲 二〇一〇年四月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 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