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川13行终19号
裁判日期: 2010-04-01
公开日期: 2020-06-15
案件名称
向廷伟、南部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二审
当事人
向廷伟;南部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南部县满福坝街道办事处
案由
房屋拆迁管理(拆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20)川13行终1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向廷伟,男,1949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南部县。 委托代理人何云,男,1975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南部县。系向廷伟之子。 委托代理人向玉冰,南部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部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所地:南部县蜀北大道52号。 法定代表人刘崇重,局长。 委托代理人周海,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柴春明,四川建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部县满福坝街道办事处(原南部县火峰乡人民政府),住所地:南部县满福大道89号。 法人代表人鲜林波,乡长。 委托代理人陈贵,四川龙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北平,四川英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向廷伟因与被上诉人南部县综合行政南部综合执法局(以下简称南部综合执法局)、南部县满福坝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满福坝街道办)确认实施强制拆除房屋行为违法及行政赔偿一案,不服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2019)川1321行初3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查明,向廷伟是居住在南部县的居民。2012年12月至2013年12月期间,向廷伟先后在其住房附近修建了钢棚结构房屋3处,面积分别为16.5㎡、56.4㎡、33.6㎡,砖木结构房屋1处,面积为42.75㎡,面积共计149.25平方米。 南部综合执法局通过调查核实,向廷伟修建上述房屋占用的是集体土地,未办理建设用地和规划批准手续。 2018年4月18日,南部综合执法局作出《拆除通知书》,认定向廷伟未经城乡规划部门许可,修建上述房屋的行为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六条的规定,限其在2018年4月19日前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南部综合执法局将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2018年4月23日,火峰乡政府、南部综合执法局在向廷伟房屋处张贴《拆除公告》,主要内容是:经南部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要求向廷伟于2018年4月25日前自行拆除,否则,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对该违法建筑物予以强制拆除。强制拆除时,对于违法建筑物内的物品,应自行清理,否则将依法采取相关措施处理。 向廷伟提起本案诉讼中,没有提供其对《拆除通知书》和《拆除公告》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已经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证据。 2019年7月29日,南部综合执法局的工作人员告知了向廷伟之子何云,希望其配合满福坝建设项目的拆迁工作,对其违法建设的房屋,南部综合执法局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2019年8月8日,南部综合执法局和火峰乡政府组织工作人员对向廷伟违法修建的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在拆除前,将向廷伟被拆房屋内的物品搬至向廷伟院坝内。强制拆除过程,南部综合执法局录制了视频资料保存。 向廷伟针对赔偿请求提供了《财产损失清单》,载明了违法建设房屋的修建成本和房屋内物品损失(主要为农具等)的损失情况。 另查明,2019年3月6日,南部县机构改革方案,将南部综合执法局单位名称更名为南部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一审认为,本案审理的行政争议是二被告实施强制拆除向廷伟房屋的行政行为,被告南部综合执法局作出的《拆除通知书》和二被告作出的《拆除公告》,不是本案审理的范围。 一、火峰乡政府在本案中的被告资格问题。 南部综合执法局和火峰乡政府共同作出的《拆除公告》中,已载明南部县人民政府实施强制拆除的意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其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的规定,火峰乡政府作为下一级部门,执行南部县人民政府实施强制拆除的决定,执法主体合法,是本案适格的被告。 二、被告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的合法性问题。 南部综合执法局作出的《拆除通知书》,代表了南部综合执法局对向廷伟违法修建房屋行为的行政决定。在二被告公告要求向廷伟自行拆除未果后,二被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的规定,采取行政强制执行措施拆除了向廷伟违法修建的房屋,符合法律规定,是合法的行政行为。 三、向廷伟主张的赔偿请求是否应当支持的问题。 二被告实施强制拆除的范围是向廷伟违法修建的房屋,符合法律规定。向廷伟提出在拆除过程中,造成其室内物品损失,要求二被告赔偿,但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是二被告所为。因此,对向廷伟提出的赔偿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向廷伟向廷伟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向廷伟负担。 向廷伟不服,提起上诉称,1、一审判决认定被上诉人作出的《拆除通知书》和《拆除公告》合法明显错误。上诉人的生产生活设施建于2012年至2013年,在六年之后即2018年4月18日被上诉人才突然作出一份《拆除通知书》,说上诉人的设施属于违法建筑,2018年4月23日又作出《拆除公告》,时隔一年多,将上诉人的房屋拆除,被上诉人执法带有明显的随意性,没有向上诉人送达立案通知书,没有告知上诉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或者举行听证的救济途径,同时,《拆除通知书》没有向上诉人送达,该通知没有告知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被上诉人的行为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应予撤销。自然,《拆除公告》也应予撤销。2、《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作出强制执行措施前应履行催告义务,第三十七条、四十八条均规定了告知救济途径和期限,并通知当事人在场,被上诉人的强拆行为违反了《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损害了上诉人享有的权利。3、基于被上诉人的行政行为违法,故给上诉人造成的损失依法应当赔偿。据此,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确认被上诉人作出的《拆除通知书》和《拆除公告》违法;赔偿上诉人财产损失93290.90元和精神抚慰金0.1元;上诉费由被上诉人负担。 被上诉人南部综合执法局答辩称,一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二审应驳回其上诉请求。 被上诉人满福坝街道办答辩称,1、2019年10月29日经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南充市调整高坪区等7县(市、区)部分乡镇(街道)行政区域的批复(川府民政[2019]7号),撤销了河东镇和火峰乡,设立满福街道办事处,原南部县火峰乡人民政府已撤销,现已变更为南部县满福坝街道办事处,上诉人明知,仍罗列火峰乡政府作被上诉人错误。2、上诉人一审请求是被上诉人的撤除行为违法,不是请求被上诉人作出的《拆除通知书》、《拆除公告》是否违法;上诉人未办理建设用地和规划批准用地的事实是真实的,其主张修建的违法房屋随着时间的延续,即是“合法”的理由不成立;2018年4月18日被上诉人依据城乡规划法作出《拆除通知书》、《拆除公告》并张贴在上诉人居所,上诉人怠于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也未申请复议,该《拆除通知书》、《拆除公告》已生效,之后,被上诉人才拆除的行为合法。3、上诉人上诉请求的财产损失的赔偿和精神抚慰金的主张不能成立。一审中,上诉人没有提供因被上诉人的拆除行为造成房屋内财产损失的证据,故其请求应予驳回。 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一致。另查明,上诉人承认被上诉人拆除房屋时,将其室内财物堆放于自家院坝内。二审期间,经现场清点后制作了物品清单,上诉人的儿子向云在清单上签字确认。 2019年3月6日,南部县机构改革方案,将南部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单位名称更名为南部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19年10月31日,因行政区划调整,原南部县火峰乡所属行政区域未满福坝街道行政区域。 本院认为,上诉人向廷伟在其房屋附近占用集体土地修建案涉房屋,未办理建设用地和规划批准手续是事实,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的规定。但被上诉人在对上诉人的案涉房屋进行强制拆除行为时,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告知上诉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其程序违法。上诉人主张确认被上诉人的强拆行为违法,本院予以支持。 被上诉人的行政行为被确认违法后,上诉人有权主张赔偿。本案中,被上诉人拆除的是上诉人的违建房屋,因此,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恢复房屋原貌以及赔偿其修建成本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对于上诉人主张的室内财物损失问题,从视频资料看,被上诉人拆除房屋时将室内的物件依次搬出放在上诉人的居住房旁(即院坝一角),上诉人对此也没有异议,二审中,经现场清点予以了确认,故被上诉人的拆除行为未对上诉人的室内财物造成损失。另上诉人主张精神抚慰金和公开道歉缺乏法律依据,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2019)川1321行初37号行政判决; 二、确认被上诉人南部县综合行政南部综合执法局、被上诉人南部县满福坝街道办事处强制拆除上诉人向廷伟的案涉房屋违法。 三、驳回上诉人向廷伟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南部县综合行政南部综合执法局、被上诉人南部县满福坝街道办事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比照二审收取。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刘 红 审判员 石 炜 审判员 庄 娟 二〇一〇年四月××日 书记员 杨双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