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龙民执字第941-2号
裁判日期: 2010-04-01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颜银林与余昌洪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颜银林,余昌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龙民执字第941-2号申请执行人颜银林。被执行人余昌洪。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龙商初字第56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拔被执行人余昌洪(身份证号:××)存于建行瑞安长虹支行存款25000元至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开户行:温州银行龙湾支行,账号:72×××88)。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孟二〇一〇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王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