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浙甬刑执字第1298号

裁判日期: 2010-04-01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江玉辉犯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江玉辉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0)浙甬刑执字第1298号罪犯江玉辉,于湖北省京山县,现在宁波市黄湖监狱服刑。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于2007年2月8日作出了(2007)余刑初字第15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江玉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64681.8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宁波市黄湖监狱2010年3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江玉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江玉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三课”学习,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2008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优秀安全员;2009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江玉辉在服刑期间,能认真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江玉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施丽君审 判 员 陈作岚审 判 员 董俊慧二〇一〇年四月一日代书记员 陈维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