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天商初字第236号
裁判日期: 2010-04-01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陈成竹与曹桂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成竹,曹桂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天商初字第236号原告:陈成竹,农民,台县街头镇溪头陈村11号。被告:曹桂杨,成年,农民,浙江省天台县人,住天台县街头镇浙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成竹与被告曹桂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成竹于2010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成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70元,减半收取85元,由原告陈成竹负担。审 判 员 周和平二〇一〇年四月一日代书记员 崔丽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