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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天商初字第236号

裁判日期: 2010-04-01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陈成竹与曹桂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成竹,曹桂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天商初字第236号原告:陈成竹,农民,台县街头镇溪头陈村11号。被告:曹桂杨,成年,农民,浙江省天台县人,住天台县街头镇浙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成竹与被告曹桂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成竹于2010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成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70元,减半收取85元,由原告陈成竹负担。审 判 员 周和平二〇一〇年四月一日代书记员 崔丽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