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深中法民三初字第379号

裁判日期: 2010-04-01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原告陆某某、东莞市××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某某、深圳市××有限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某某,东莞市××有限公司,陈某某,深圳市××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深中法民三初字第379号原告陆某某,男。原告东莞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邵某某,总经理。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熊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任某某,男。被告陈某某,女。委托代理人杨某某、姜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邓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某某、东莞市××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某某、深圳市××有限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期间,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当事人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0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某某、东莞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合计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两原告负担,其余部分予以退还。审判长 于  春  辉审判员 祝  建  军审判员 蒋  筱  熙二〇一〇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欧宏伟(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