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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禹民一初字第0288号

裁判日期: 2010-04-0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鹿某甲与鹿某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鹿某甲,鹿某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禹民一初字第0288号原告:鹿某甲,男,1934年6月6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安徽省蚌埠市。被告:鹿某乙,男,196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本院在审理原告鹿某甲与被告鹿某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4月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鹿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鹿某甲凯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江二〇一〇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童德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