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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诸商初字第462号

裁判日期: 2010-04-0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朱惠兰与浙江诸暨佳诚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惠兰,浙江诸暨佳诚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诸商初字第462号原告:朱惠兰,义乌市人,住所地义乌市佛堂镇下叶村5组。委托代理人:蒋向雁。被告:浙江诸暨佳诚鞋业有限公司。吴墅村。法定代表人:孙菊红。委托代理人:周国平。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惠兰与被告浙江诸暨佳诚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惠兰于2010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惠兰以本案纠纷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我国国家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惠兰撤回起诉。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645元,依法减半收取322.50元,由原告朱惠兰负担。审判员  吴尚伟二〇一〇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杨 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