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瑞民初字第457号
裁判日期: 2010-04-01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陈志强与张式朝、杨建华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志强,张式朝,杨建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瑞民初字第457号原告:陈志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肖成飞、许国荣。被告:张式朝。被告:杨建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忠勇。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志强与被告张式朝、杨建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志强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连永考二〇一〇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潘胜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