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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灞民初字第280号

裁判日期: 2010-04-01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张新记与雷宝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新记,雷宝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灞民初字第280号原告张新记。委托代理人高新学。被告雷宝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新记诉被告雷宝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新记以证据不足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属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新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退付其25元。审 判 长 韩    立    军代理审判员 李晓葆代理审判员杨扬二〇一〇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杨        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