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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华民初字第190号

裁判日期: 2010-04-01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柳某与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某,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华民初字第190号原告柳某,女,1971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鄂州市人,住鄂州市华容区。委托代理人曾昭洪,鄂州市华容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彭某,男,1967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鄂州市人,住鄂州市华容区。委托代理人李景珍,湖北吴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柳某与被告彭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08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作出(2008)华民葛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4日作出(2008)鄂州法民三终字第7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2008)华民葛字第8号民事判决,发回本院重审。2009年11月11日本院重新立案,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该案的过程中,因原告柳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柳某负担。审判长  邵菊萍审判员  廖新莉审判员  熊 莉二0一0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方 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