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西民初字3448号
裁判日期: 2010-04-01
公开日期: 2014-07-11
案件名称
郑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西民初字3448号原告:郑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于2010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郑某之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郑某负担。审 判 长 萧 京人民陪审员 童政一人民陪审员 王亚然二〇一〇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任 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