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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西民初字3448号

裁判日期: 2010-04-01

公开日期: 2014-07-11

案件名称

郑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西民初字3448号原告:郑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于2010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郑某之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郑某负担。审 判 长  萧 京人民陪审员  童政一人民陪审员  王亚然二〇一〇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任 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