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天法仲裁保全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0-04-01
公开日期: 2019-11-06
案件名称
沈矿源、陈添圆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沈矿源;陈添圆
案由
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全文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天法仲裁保全字第11号申请人:沈矿源,男,1965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委托代理人:赵晓文、张莉萍,均系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陈添圆,女,1983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博罗县。申请人沈矿源与被申请人陈添圆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0年3月31日向广州仲裁委员会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提供现金150000元作担保(该款已由本院代管)。广州仲裁委员会将该申请依法提交本院,本院于2010年3月31日立案受理。本院认为,申请人沈矿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陈添圆的银行存款1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被查封财产在查封期间不得转移、转让、变卖或抵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潘汝江二〇一〇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谭耀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