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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诸民初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0-04-0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杨某与何某乙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何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绍诸民初字第38号原告杨某。被告何某甲。原告杨某与被告何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2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介龙独任审判,于2010年3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何某甲经本院传票传���,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作缺席审理。原告杨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1989年6月27日登记结婚,××××年××月生育儿子何某乙。因原告对被告婚前了解时间较短,婚后发现被告喜欢赌博、买彩票,对儿子漠不关心,家庭缺乏责任心,平时双方经常要发生争吵,争吵中被告还要动手殴打原告,且被告在外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现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被告何某甲未提供书面答辩状,亦未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反驳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于1989年6月27日在诸暨市原西江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年××月生育儿子何某(现已成年)。婚后双方因生活琐事时有争吵。本案因被告未到庭,无法调解。以上事实由原告当庭陈某某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复印件一份、计划生育情况证明一份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现原告主张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但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故本院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之请求,依法不予支持。被告何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作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杨某要求与被告何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介龙二〇一〇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方 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