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慈民初字第2720号
裁判日期: 2010-04-01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慈溪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宋传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慈溪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宋传峰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慈民初字第2720号原告:慈溪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超波,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跃,浙江相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传峰。本院在审理原告慈溪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宋传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慈溪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负担,于本裁定送达后七日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杨群芳二〇一〇年四月一日代书 记员 岑静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