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浙0602民初172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0-04-01
公开日期: 2020-04-15
案件名称
绍兴市里谷社塑料有限公司与杭州柯睿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绍兴市里谷社塑料有限公司;杭州柯睿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602民初1724号之一 原告:绍兴市里谷社塑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袍江工业区南四路北。 法定代表人:吴兴水。 被告:杭州柯睿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旺角城新天地金座1幢1504室。 法定代表人:李珂。 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市里谷社塑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柯睿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绍兴市里谷社塑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7元,由原告绍兴市里谷社塑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樊式明 二〇一〇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杨金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