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天商初字第323号
裁判日期: 2010-04-01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潘丹丹与陈方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丹丹,陈方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天商初字第323号原告:潘丹丹,居民,住天台县始丰街道西清路9巷6号。被告:陈方兴,居民,住天台县赤城街道西苑巷2-4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潘丹丹诉被告陈方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丹丹以发现新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丹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9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9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娄银强二〇一〇年四月一日代书记员 张修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