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崂执字第328号
裁判日期: 2010-04-01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李义英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损���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义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崂执字第328号申请执行人李义英,女,汉族,1959年3月17日出生,户籍在四川省资阳市。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法定代表人张家庆,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李义英于2010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67671元,执行费91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0年3月24日向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2010年3月24日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交纳案款67671元。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崂民一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志坚审判员 李建才审判员 侯 睿二〇一〇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于丰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