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新商初字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10-04-0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张××与浙江××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张××;浙江××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新商初字第114号原告:张××。委托代理人:陈××。被告:浙江××建设有限公司。道南门外××号。法定代表人:章××。委托代理人:潘×。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浙江××建设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4月1日以双方已就实体问题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就本案实体问题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因此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张××负担。审判员 梁永青二〇一〇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陈常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