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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明民二初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0-04-01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崇学强与明光市富域玻璃厂、徐明红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崇学强,明光市富域玻璃厂,徐明红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明民二初字第00004号原告:崇学强,男,1967年9月生,汉族,明光市人,个体户,住明光市。委托代理人:戴春海,男,1953年3月生,汉族,住明光市。被告:明光市富域玻璃厂,住所地明光市工业园区体育路152号。法定代表人:裴金成,该厂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永宗,该长总经理。被告:徐明红,男,1963年6月生,汉族,肥东县人,住肥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崇学强诉被告明光市富域玻璃厂、徐明红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崇学强于2010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崇学强与徐明红已达成和解协议,崇学强以此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自行处分其诉权,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崇学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4元,减半收取157元,由崇学强承担。审 判 长  袁志强审 判 员  赵 军人民陪审员  朱 林二〇一〇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李 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