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明民二初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0-04-01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崇学强与明光市富域玻璃厂、徐明红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崇学强,明光市富域玻璃厂,徐明红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明民二初字第00004号原告:崇学强,男,1967年9月生,汉族,明光市人,个体户,住明光市。委托代理人:戴春海,男,1953年3月生,汉族,住明光市。被告:明光市富域玻璃厂,住所地明光市工业园区体育路152号。法定代表人:裴金成,该厂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永宗,该长总经理。被告:徐明红,男,1963年6月生,汉族,肥东县人,住肥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崇学强诉被告明光市富域玻璃厂、徐明红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崇学强于2010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崇学强与徐明红已达成和解协议,崇学强以此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自行处分其诉权,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崇学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4元,减半收取157元,由崇学强承担。审 判 长 袁志强审 判 员 赵 军人民陪审员 朱 林二〇一〇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李 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