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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郑铁中刑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0-04-01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陈某某故意杀人罪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陈某某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0)郑铁中刑初字第1号公诉机关河南省人民检察院郑州铁路运输分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男,1955年1月13日出生。诉讼代理人张某某,河南规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陈某某,男,1970年8月20日出生。辩护人马某某、苗某某,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南省人民检察院郑州铁路运输分院以豫检郑铁刑诉[2009]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故意杀人罪,于2009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经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审限两个月。河南省人民检察院郑州铁路运输分院指派检察员田某、曹某某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及其诉讼代理人张某某,被告人陈某某及其辩护人马某某、苗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南省人民检察院郑州铁路运输分院指控:被告人陈某某因不满被害人李××坚持与自己离婚,于2009年6月12日凌晨1时许在郑州市二环道水果批发市场的住所内,酒后持一把单刃尖刀,朝其妻李××身上连捅数刀,致李××当场死亡。经郑州市公安局法医鉴定,李××系被他人刺破心脏及大血管致失血性休克死亡。同时提供有抓获经过、作案凶器、现场勘查笔录、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依法要求追究被告人陈某某故意杀人的刑事责任并对其处以死刑;依法判令被告人赔偿各项损失计275120元。其诉讼代理人提出,被告人陈某某主观恶性较深,手段极其残忍,不具有任何从轻、减轻的法定量刑情节,依法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民事赔偿项目为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两项,计算标准应按照城镇标准计算。被告人陈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某某具有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法定情节,且被害人对本案形成有过错,至少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建议在“死刑立即执行”以外对其处以刑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请求明显过高,建议法庭酌情确定被告人的民事赔偿责任。经审理查明:2009年6月11日晚,被告人陈某某在郑州市二环道水果批发市场其租住房内,因被害人李××坚持与其离婚而产生不满,当看到李××拿出离婚诉状后,加之其怀疑被害人有“外遇”而心生怨恨,在酒后与被害人李××协商无果的情况下,于次日凌晨持刀朝其妻李××颈、胸、腹等处连捅数十刀,致李当场死亡。经郑州铁路公安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李××系被他人刺破心脏及大血管致失血性休克死亡。由于被告人陈某某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了实际经济损失。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抓获经过证实,2009年6月12日凌晨4时许,郑铁公安处治安二大队民警在郑州市二环道果品市场公安值班室接到胡××来报称其女儿李××在家中被其丈夫陈某某杀死的报警后,迅速赶到现场,将正在家中的陈某某抓获。2、证人惠××证言证实,2009年6月12日凌晨快4点时,陈某某的女儿陈×抱着陈的儿子哭着把我叫醒说“我爸爸把我妈妈杀了”,这时陈某某的岳母也来了,我俩进屋看到李××在床上躺着,脸上有很多血,满屋酒味,陈贯存只穿条短裤在床边坐着。我们就到门口打110报警了。我当时就在他家住的临时房南边支了张床睡。3、被告人陈某某的女儿陈×证言证实,我昨晚12点左右睡的,当时我和我弟在小床上睡,我父母在大床上,我睡的时候我爸还在给我妈说让原谅他,再给他一次机会,我妈没理他因为他喝酒了,当时我们家灯关了,电视还开着。今天凌晨快4点时,听到我妈“啊”的叫了一声就惊醒了,看到屋里开着灯,我妈妈脸朝右侧躺着,眼瞪的很大,脸左侧被头发盖着,右侧贴着床都是血,胸前、肚子上也都是血,我爸爸右手拿着一把刀,刀尖朝下正往我妈妈上半身扎……这时我弟弟也醒了,哭着要找我大伯惠××,我抱着弟弟找到我大伯,告诉他我爸把我妈杀了,我大伯当时就哭了。这时我姥姥正好也来了,我姥姥就报警了。从头天晚上到今天早上我爸爸被抓,家里没来过人,就今天早上我大伯和姥姥来了。4、证人胡××证言证实,我在果品市场卖早点,凌晨两点起床做饭,差5分4点钟做好饭去叫我女儿李××帮忙出摊,到她家门口看到外孙女陈×、外孙陈×还有我女婿的朋友惠××三人在外面哭,惠××嘴里一直说:“人没有了、人没有了。”我外孙女说:“姥姥,你可别生气,俺爸将俺妈砍死了。”我一听就往女儿住的屋里进,看见我女婿陈某某只穿一条短裤,手里拿着手机,身上都是血在床边站着,当时屋里开着灯。我看见我女儿李××眼睛闭着,身上都是血,在床上躺着,身上半搭着被子。我摸她的胳膊,嘴里喊着“××、××”。看她不动,我就往外跑去报案。另证实,陈某某爱喝酒,喝了酒就胡找事,两个人经常生气,他们两口过去生气的原因都是陈某某一喝酒就乱讲我女儿××要和这个人好、和那个人好的,二人过去因为这些事也不少生气,经常动手打架。5、郑州铁路公安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情况。6、郑州铁路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及照片,证实被害人的伤情及死亡原因。7、郑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公(郑)鉴(物证)字[2009]75号生物物证/遗传学关系鉴定书证实:从现场提取的木柄单刃尖刀刀尖及刀柄上均检出人血,刀尖上的为李××所留的似然比为6.832×1023,刀柄上为陈贯存所留的似然比为2.034×1019。从现场墙东侧墙上遗留血迹检出人血,为李××所留的似然比为6.832×1023。从陈某某穿着的灰色内裤右侧可疑斑迹、靠南墙上水管上可疑斑迹均检出人血,为陈某某所留的似然比为2.034×1019。8、郑州铁路公安处物证鉴定室(郑铁)公(郑)鉴(痕)字[2009]02号手印鉴定书证实,送检的木柄单刃尖刀上拍照提取的指印与陈某某十指捺印指印样本上的右手环指指印为同一人所留。送检的木柄单刃尖刀上拍照提取的指印与陈某某十指捺印指印样本上的右手小指指印为同一人所留。9、指认现场照片证实,侦查人员在案发后带被告人陈某某指认作案现场的情况。10、当庭出示的单刃木柄尖刀和民事诉状,被告人陈某某经辨认,确系其杀人所用作案凶器和被害人生前所持离婚诉状。1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陈某某及被害人李××的身份情况。12、被告人陈某某供述实施杀人行为过程的情况,与上列证据能相互印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法庭提供了李某、李××的身份证明、李××火化证明等证据。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因不满妻子李××提出的离婚要求,而持刀杀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且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某某具有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法定情节,且被害人对本案形成有过错,至少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建议在‘死刑立即执行’以外对其处以刑罚”的辩护意见,经查,本案的发生是基于被害人提出离婚所引起,婚姻自由受我国法律保护,被害人要求离婚并无过错,且无证据证实被害人在案件的发生、发展过程中存在过错。被告人陈某某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但其仅因被害人坚决提出离婚而持刀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且犯罪手段残忍,后果严重,不足以从轻处罚,其辩护人的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被告人陈某某赔偿死亡赔偿金的诉讼请求,经查,该损失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故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由于被告人陈某某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了实际经济损失,要求其赔偿丧葬费的诉讼请求,有被害人身份证明、火化证明等证据证实,且有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被告人陈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丧葬费13238元。(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付清)三、随案移送的作案凶器单刃尖刀一把、现场遗留民事诉状一份予以没收,随卷备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黄 键审判员 郝 剑审判员 王新国二〇一〇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王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