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温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0-04-01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上××司与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上××司,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温保字第13号申请人:上××司。法定代表人:冯某某。被申请人: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滨海镇××大道××号。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申请人上××司因与被申请人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于2010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50万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上××司的财产保全申请,保全标的明确,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50万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朱云波审判员 林 飞审判员 陈明芳二〇一〇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李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