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甬刑执字第1300号
裁判日期: 2010-04-01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雷阳明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雷阳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0)浙甬刑执字第1300号罪犯雷阳明,于重庆市开县,现在宁波市黄湖监狱服刑。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16日作出了(2006)甬北刑初字第29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雷阳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宁波市黄湖监狱2010年3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雷阳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雷阳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三课”学习,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2007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08年被评为监狱优秀安全员并受年度表扬;2009年受监狱行政记功。上述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雷阳明在服刑期间,能认真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雷阳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施丽君审 判 员 陈作岚审 判 员 董俊慧二〇一〇年四月一日代书记员 陈维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