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渝0114执36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0-04-01
公开日期: 2020-04-22
案件名称
熊小琴与冯林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熊小琴;冯林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全文
文书内容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渝0114执36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熊小琴,男,汉族,1968年10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黔江区。被执行人:冯林,男,土家族,1987年12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黔江区。关于申请执行人熊小琴与被执行人冯林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渝0114民初684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冯林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熊小琴工程款37996元及资金利息(以37996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75元。因被执行人冯林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熊小琴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20年3月30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需长期履行。被执行人冯林已缴纳案件受理费375元,执行费47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0)渝0114执360号案件的执行。若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应在和解协议约定的最后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曦审判员 谭 兵审判员 林凌星二〇一〇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蔡秋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