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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983执181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0-04-01

公开日期: 2020-04-09

案件名称

王云霞、陈新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王云霞;陈新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赣0983执181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王云霞,女,1977年9月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住江西省高安市。 被执行人:陈新云,男,1953年2月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住江西省高安市。 申请人王云霞与被执行人陈新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9)赣0983民初24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我院依法受理了该案的执行。执行中,本院于2019年8月22日查封了实际为被执行人陈新云所有的登记在湛江永胜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广东省湛江市湛江义乌小商品批发城1幢公寓塔楼17楼1701号、1702号、1703号、1703号、1704号、1705号、1706号、1707号、1708号、1709号、1710号房屋。2019年11月18日案外人湛江永胜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异议,2019年12月13日本院作出(2019)赣0983执异96号异议裁定,裁定中止对湛江永胜实业有限公司开发的上述房产的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湛江永胜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广东省湛江市湛江义乌小商品批发城1幢公寓塔楼17楼1701号、1702号、1703号、1703号、1704号、1705号、1706号、1707号、1708号、1709号、1710号房屋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 蔚 二〇一〇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付志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