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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湖安商初字第140号

裁判日期: 2010-04-01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王国庆与沈利荣、徐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庆,沈利荣,徐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湖安商初字第140号原告:王国庆。委托代理人:张炳虎。委托代理人:王晓波。被告:沈利荣。被告:徐骏。原告王国庆与被告沈利荣、徐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2月25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章振麒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4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国庆的委托代理人张炳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沈利荣、徐骏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国庆起诉称:2009年5月23日,被告沈利荣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并承诺于2009年8月30日归还,被告徐骏为借款提供担保,并约定保证责任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借款本金、利息及债权人实现债权费用。此外借款中还约定:如产生纠纷由安吉县人民法院管辖。2009年5月26日,原告将100000元现金交付被告沈利荣。借款期至,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催讨无着,故诉至本院,请求判令:1.被告沈利荣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27267元(自2009年5月26日起按月利率2%算至2009年8月30日为6267元;自2009年9月1日起按月利率3%算至2010年3月31日止为2100元;自2010年3月31日起至款清之日的利息另行计算);2.被告徐骏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被告承担诉讼代理费4500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在庭审中将第一项诉请变更为要求被告沈利荣归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支付利息(自2009年5月27日按月利率2%算至款清之日止)。被告沈利荣、徐骏未作答辩。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借条一份,以证明2009年5月23日,被告沈利荣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并承诺于2009年8月30日归还,如逾期则从借款之日利息按2%计算;由被告徐骏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借款本金、利息、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约定如产生纠纷由安吉县人民法院管辖;2009年5月26日,原告将现金100000元交付被告沈利荣等事实。2.委托代理合同一份。3.律师服务收费标准一份。4.收款收据一份。证据2-4,以证明原告为实现债权花费诉讼代理费4500元的事实。被告沈利荣、徐骏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被告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内容真实明确,且被告放弃质证权利,故本院确认其证明力。经审理本院对本案事实认定如下:2009年5月23日,原告与被告沈利荣、徐骏就借款和担保形成合意,并明确约定被告沈利荣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借款期限至2009年8月30日止,如逾期从借款之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被告徐骏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借款本金、利息、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纠纷管辖权为本院等内容。同月26日原告按约定向被告沈利荣交付借款100000元,借款期至,被告沈利荣未履行还款义务,被告徐骏未履行担保义务,原告催讨无着遂向本院起诉,为此,原告为实现债权花费诉讼代理费4500元。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沈利荣主合同借款合同关系及原告与被告徐骏从合同保证合同关系,均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对各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向被告沈利荣提供了附期限借款,被告应当在约定期限内归还借款,现被告拖欠不还,已构成违约,应当及时归还原告借款本金并按约定支付利息及原告实现债权费用。被告徐骏为原告上述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应对被告沈利荣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沈利荣归还原告王国庆借款10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09年5月26日起按月利率2%算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二、被告沈利荣支付原告诉讼代理费4500元,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三、被告徐骏对被告沈利荣上述给付负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70元(已减半),由被告沈利荣、徐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章振麒二〇一〇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李建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