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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象民初字第264号

裁判日期: 2010-04-0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黄某某、许某与张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许某,张某某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象民初字第264号原告:黄某某。原告:许某。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程甲。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甲。被告:张某某。原告黄某某、许某与被告张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2月26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黄仙方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3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黄某某、许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程甲、陈甲,被告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某某、许某起诉称:原、被告现所居房屋土地系象山县水利局和其下属象山县水利建筑工程乙所有。2007年11月16日,原告通过拍卖取得了其中原象房权某丹城镇字第2005010179号和象房证字第014128(2)号的房屋,及附着的象国用2007字第07272号土地使用权某登记的土地使用权。与该房屋相邻西首是一幢原象山县水利建筑工程乙的宿某楼,原告买受的房屋西段南首为一小平屋,北首为油毛毡棚,与被告的房屋相邻。原告买受后,于当年12月依法登记取得了房屋和土地权属证书。此后原告要求原产权单位交付,结果仅交付了大部分,留下了该小平屋和油毛毡棚,因占有人也即被告占有而未交付。后经原告了解,2002年6月,因企业改制,韩某某从单位买下了该宿某101室住宅,2004年又转卖给陈乙,后陈乙又转卖给张某某,该多次转卖的权属均限于该宿某101室,并不包括相邻的小平屋及油毛毡棚。原告认为:原告通过拍卖取得了该房屋的土地使用权,其包括附属的小平屋和油毛毡棚。被告对该部分占有没有合法根据,属非法侵权占有,应当相应腾退交付给原告,被告拒绝腾退,显属违法。故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腾退返还相邻的属于原告买受的局部房屋和土地使用权。针对上述诉讼请求,原告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1.拍卖成交确认书一份、原房屋所有权某二份、原土地使用权某一份、转移后的房屋所有权某二份、转移后的土地使用权某一份,用以证明原告通过拍卖取得的房屋包括被告所占有的小平屋及油毛毡棚的事实。2.韩某某受让房地产协议二份、韩某某受让后房地产证二份、陈乙受让房地产协议二份、陈乙房屋所有权某一份、张某某受让房地产合同一份、张某某土地呈报表一份,用以证明被告通过受让取得房产不包括争议部分的事实。3.照片二张,用以证明讼争房屋现状的事实。被告张某某未在法定期限内作书面答辩,在庭审中口头答辩称:该房子被告已经卖给陈丙,油毛毡棚下面是该宿某楼共用化粪池,小平屋是当初韩某某买受在内的。现在房子已卖给他人,被告并没有居住,原告没有权利让被告搬出去。针对其辩解,被告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1.房产证、土地证各二份,契税证一份,买卖合同一份,用以证明被告已将丹西街道狮山路26号101室房屋出售给他人的事实。2.售房协议一份,用以证明当初韩某某买受给房屋时包括小屋间的事实。原、被告提供的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认证如下:鉴于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原告对被告提供证据的真实性未提出异议,本院对上列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根据原、被告双方的诉辩主张,本院对证据的确认,可认定本案事实如下:2007年11月16日,原告黄某某、许某通过拍卖取得位于象山县××××号房地产(象房权某丹城镇字第010179号,象房证字第014128﹤2﹥号,象国用2007字第07272号)。当年12月,该房地产登记在原告的名下。2007年1月,被告张某某通过转让取得了象山县××××号101室的房地产。2010年2月21日,被告张某某与案外人陈丙签订了一份《存量房屋买卖中介合同》,约定张某某将象山县××××号101室的房地产转让给陈丙,2010年2月24日,陈丙交纳了契税,后该房地产登记在陈丙名下。本院认为:被告张某某已于2010年2月21日就象山县××××号101室的房地产与案外人陈丙签订了《存量房屋买卖中介合同》,约定将该房屋出售给陈丙,且陈丙已于同年2月24日交纳了相关契税,并办理了相关权属证书。该房屋现已属案外人陈丙所有,且原告也未举证证明被告张某某侵害其权益,故本案中原告以张某某为被告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黄某某、许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黄仙方二〇一〇年四月一日代书 记员  励芝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