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嘉平新商初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0-04-0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平湖××××玻璃有限公司与平湖××××房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湖××××玻璃有限公司,平湖××××房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平新商初字第59号原告:平湖××××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湖市钟埭街道××组。法定代表人:邹××。委托代理人:王××。被告:平湖××××房厂。住所地:平湖市新埭镇××公路东侧。负责人:顾××。本院在审理原告平湖××××玻璃有限公司与被告平湖××××房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湖××××玻璃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297元,减半收取114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XX二〇一〇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白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