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汉执字第604号
裁判日期: 2010-04-01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唐向阳与武汉钢铁集团汉口冷轧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向阳,武汉钢铁集团汉口冷轧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汉执字第604号申请执行人唐向阳,男,1971年8月1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武汉钢铁集团汉口冷轧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南丰,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唐向阳与被执行人武汉钢铁集团汉口冷轧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武民商终字第1635号民事判决书及本院作出的(2009)汉民一初字第7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唐向阳于2010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并于2010年3月26日向被执行人武汉钢铁集团汉口冷轧有限责任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唐向阳支付人民币10502.99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1元、执行费58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拔被执行人武汉钢铁集团汉口冷轧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611.99元及利息(具体金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或扣留并提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等额财产,以清偿所欠申请执行人的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余文庆审判员 周玉华审判员 刘 辉二〇一〇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周中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