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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建商初字第2201号

裁判日期: 2010-04-0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张×与鄢×、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鄢×,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杭建商初字第2201号原告张×。委托代理人胡××。被告鄢×。被告陈××。原告张×与被告鄢×、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09年9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4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的委托代理人胡××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鄢×、陈××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经审理后已当庭宣告判决。原告诉称,两被告系夫妻,2008年10月20日,被告鄢×因做生意急需资金向我借款人民币30000元,被告出具借款借据一份,约定月利率二分,借款期限5天即2008年10月25日归还,到期后被告未归还借款,经我向被告催讨未果,特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某民币30000元,支付逾期借款利息人民币6600元(利息计算按约定月息二分从2008年10月21日至2009年9月20日止)。被告鄢×、陈××在答辩期内未作答辩。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法庭提供了以下证据:证据一,二被告的户籍证明二份:证明被告鄢×、陈××的身份情况;证据二,借款借据原件一份:证明被告鄢×于2008年10月20日向原告张×借款人民币30000元,约定月利息二分,借款期限5天归还的事实;证据三,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原件一份:证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的事实。被告鄢×、陈××缺席未作答辩,也未提供证据,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等相关诉讼权利。经本院审查,原告提供的上述书证形式、来源合法,内容确定清晰,均具有证明力。被告鄢×、陈××未向法庭提供证据。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及在审理中的陈述,本院认定本案案件基本事实如同原告陈述一致。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鄢×出具原告张×借款人民币80000元的借据,并约定借款月利息二分,借款5天内归还,是被告向原告借款并约定归还借款期限的真实意思表示,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属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款约定还款期限,被告鄢×未按约定期限归还原告借款,是引起本案纠纷责任方,应承担归还原告借款并支付利息的民事责任,被告鄢×与陈××系夫妻,被告鄢×向原告张×的借款系两被告婚姻续存期间共同债务,两被告负共同还款责任,现原告要求两被告归还借款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鄢×、陈××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可以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鄢×、陈××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张×借款本金某民币30000元,支付逾期借款利息人民币6600元(利息计算按约定月息二分从2008年10月21日至2009年9月20日止)。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16元,公告费650元,合计人民币1366元,由被告鄢×、陈××负担。当事人在本判决书生效后15日内到本院办理诉讼费用结算手续。逾期不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用的,依法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16元,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缴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人民法院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024409008802968,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行)】。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本院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由本院另行书面通知预交。审判长  叶亨高审判员  姜绪纯审判员  马星红二〇一〇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邓丽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