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深中法民六初字第625号
裁判日期: 2010-04-01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申请人深圳加××制衣有限公司请求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加××制衣有限公司,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深中法民六初字第625号申请人深圳加××制衣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周某某,男。被申请人张某某,女。委托代理人吴某某,男。申请人深圳加××制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加××公司)于2009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09年8月20日作出的深南劳仲案字(2009)0977号仲裁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上述仲裁裁决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加××公司申请称,张某某于2009年4月底自动辞职后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2009年8月20日仲裁委作出深南劳仲案字(2009)0977号仲裁裁决书。仲裁裁决加××支付张某某2009年4月1日至4月30日期间的工资1800元。加××公司认为该裁决在确认张某某4月工资数额没有事实依据,裁决错误。张某某主张其2009年4月工资为1800元。但2009年4月因加××公司订单不足,经常停工待料,张某某该月实际出勤不足20天。加××公司向仲裁委提交了张某某2008年7月至2009年3月的工资签收表。从工资表中可见,张某某的月平均总收入只有1600元左右。而仲裁庭对加××公司提交的相关证据未安排质证,致使仲裁裁决结果错误。因此,加××公司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申请人张某某答辩称,一、加××公司说2009年4月实际出勤不足20天,我方表示反对,张某某有考勤记录,已经出勤28天,并且有加班。二、加××公司说每月平均收入应该在1600元左右,我方表示反对,因为加××公司所说的1600余元是没有加班费的,加××公司从未支付过加班费。三、加××公司说仲裁委的裁决错误,我方表示反对,因为加××公司的考勤记录是伪证,按照劳动法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理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四、加××公司说仲裁委没有安排质证,我方对该说法表示反对,因为张某某的代理人已当庭向加××公司要求过当庭质证CD的内容、录音资料,要求核对,加××公司当庭没有核对和确认。五、加××公司说仲裁裁决损害了其合法权益,我方表示反对。张某某已按照劳动法第37条的程序辞工,加××公司不支付工资,想借撤裁的机会,侵害张某某更多的合法权益,请中院驳回加××公司撤销劳动仲裁裁决的请求。本院经审理查明,深南劳仲案字(2009)0977号案庭审笔录记载,加××公司无法提交工资表。本院经审查认为,加××公司未向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工资表,其主张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未对其提交的工资表安排质证违反法定程序,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申请人加××公司提出的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其他申请理由是对劳动仲裁裁决认定事实部分提出的异议,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可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故其申请撤销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南劳仲案字(2009)0977号仲裁裁决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深圳加××制衣有限公司的申请。本案申请费人民币400元,由申请人深圳加××制衣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肖 艾 新代理审判员 梁 媛代理审判员 肖 立 昕二〇一〇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叶云(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