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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金义商初字第364号

裁判日期: 2010-04-0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莫如财与台州市信德塑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如财,台州市信德塑胶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商初字第364号反诉原告莫如财,男,1984年9月23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浙江省温岭市泽国镇金施村A区88号。委托代理人傅正勇、刘追平,浙江大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反诉被告台州市信德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路桥卖芝桥路888-9号。法定代表人林崇根,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林平,浙江台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反诉原告莫如财与反诉被告台州市信德塑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反诉原告于2010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反诉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反诉原告莫如财撤回反诉。反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由反诉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艳二〇一〇年四月一日代书 记员  宗菊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