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苍商初字第341号
裁判日期: 2010-04-01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尤祖城与吴守加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尤祖城,吴守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苍商初字第341号原告:尤祖城,身份证号码330327196402143611,住苍南县灵溪镇龙渡村。被告:吴守加,身份证号码330327196902155176,住苍南县灵溪镇大门五街9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尤祖城诉被告吴守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尤祖城于2010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吴守加所有的座落于苍南县灵溪镇大门五街93号的房屋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尤祖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吴守加所有的座落于苍南县灵溪镇大门五街93号的房屋一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以任何方式对上述房产进行处分。(本次查封的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林小巧二〇一〇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林骄阳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0)温苍商初字第341号苍南县房地产管理局:本院在审理原告尤祖城诉被告吴守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尤祖城向我院申请诉讼保全,我院已作出(2010)温苍商初字第341号民事裁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查封被告吴守加所有的座落于苍南县灵溪镇大门五街93号的房屋一间,请你局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至规定的期间内不得对该房产办理转移手续。(本次查封的期限为二年)。附:(2010)温苍商初字第341号民事裁定书一份。二○一○年四月一日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0)温苍商初字第341-1号苍南县房地产管理局:本院在审理原告尤祖城诉被告吴守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尤祖城于2010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吴守加所有的座落于苍南县灵溪镇大门五街93号的房屋采取保全措施。原告尤祖城自愿将其所有的座落于苍南县灵溪镇河滨东路866-868号二层的房产为该财产保全提供担保。请你局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不得对苍南县灵溪镇河滨东路866-868号二层(产权证号:00××53号)的房产办理转移手续。二○一○年四月一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