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三商初字第297号
裁判日期: 2010-04-01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支行与李和潜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支行,李和潜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三商初字第297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支行,住所地:三门县海游镇南山路105号。负责人:虞毅奋,行长。委托代理人:马家选,男,1984年4月24日出生,,该行职工,身份证号码331022198404241874,住三门县六敖镇连心路东157号。被告:李和潜,职工,身份证号码××,住三门县海游镇石岩村马路下2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支行与被告李和潜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支行以被告李和潜已全额归还欠款为由,于2010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该撤诉申请自愿、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5元,减半收取57.5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支行负担。审 判 员 叶春娟二〇一〇年四月一日代书记员 俞晶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