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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诸湄商初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0-04-0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周浩东与陈德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浩东,陈德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诸湄商初字第116号原告周浩东,男,1952年8月31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诸暨市枫桥镇洄村村东206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生国,诸暨市枫桥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陈德芳,诸暨市人,住诸暨市店口镇店口社区新一村18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浩东与被告陈德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浩东于2010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浩东以双方已自行和解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浩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浩东。审判员  刘介龙二〇一〇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方 芳 关注公众号“”